5 月 23 日,近日,中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比特币并非法获利的案件提起公诉。案件中汪某于 2020 年底找到林某,委托其将自己所持比特币变现,并约定事成之后支付一定报酬,最终却迎来一场精心策划的「监守自盗」。林某接触汪某的比特币钱包硬盘和笔记本电脑,因难抵高额收益诱惑,「据为己有」的贪念在林某心中悄然滋生。抱着「虚拟资产难追踪、偷了也未必被发现」的侥幸心理,林某窃取了汪某比特币钱包的「秘钥」及相关数据,将其中 4 枚比特币转至自己名下,得手后非法获利约 90 万元。直至 2024 年,汪某在查询资产时发现比特币「不翼而飞」随即报警。福州仓山区检察官表示,尽管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但比特币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价值性,符合刑法财产的一般特征,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相关侵权行为不会因比特币的非法定货币属性而逃脱刑事追责。仓山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林某以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仓山法院经审理判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30 万元。林某不服上诉,福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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