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intime

扫码下载App
iOS & Android

「AI 翻唱天王天后」,掀起赛博侵权潮?

个人专家

本文从 AIGC 合规角度,为大家揭开 AI 翻唱的面纱。

撰文:肖飒法律团队

在 AIGC 爆火的当下,互联网上涌现了无数 AI 技术的新产品,无论是 AI 绘画、AI 换脸还是 AI 合成、AI 对话,都给予了老百姓们极大的震撼。近日,一种名为 AI 翻唱的应用场景也逐渐在「AI 时代」里逐渐崛起,并且吸引了大批观众,人们纷纷为此打 call,为诸多「明星新作」而欢呼。但与其他 AI 技术一样,AI 翻唱火热的背后,实际上也有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为大家揭开 AI 翻唱的面纱。

01.此作品是彼「作品」吗?

使用 AI 翻唱所形成的作品能够受到法律保护吗?这是 AI 翻唱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严格意义上讲,AI 翻唱作品的可版权性,其实和 AI 绘画作品的可版权性一样,并没有其独特之处。两者的关键都在于判断 AI 翻唱作品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在构成「作品」的基础上,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对于第一个问题,应当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身进行思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AI 翻唱作品的形式显然表现为一种视听作品或者音乐作品,因此,判断 AI 翻唱作品是否属于「作品」的关键,在于其能否被认为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一旦该翻唱作品具有此独创性要求,那么当然就能够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而受到法律保护。

在这个意义上,在我国已经有相关的判决认定 AI 作品因具有独创性而被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尽管该判决中所涉及的 AI 作品并非本文所提及的 AI 翻唱作品,但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因而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在此基础上,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实际上是一个相对而言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明确排除了 AI 本身作为著作权人的可能性,因此实践中只能考虑 AI 技术的使用者、运营者等相关主体作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考虑到相关立法的欠缺,飒姐团队认为,此时应重点考察,其应用场景是否存在相关合同约定对著作权予以明确,以防止著作权归属不明的乱象出现。

02.AI 翻唱的陈酒与新瓶

尽管前面我们明确了,AI 翻唱作品仍然也可能构成新作品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这种权利的产生并不意味着,该 AI 翻唱作品的创作者的使用便是合法的。

实际上,此时,这种作品大概率应当构成对于原作品的改编。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同时也需要注意,「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里所谓的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之规定,实际上指的就是在「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这种许可的缺失,在 AI 翻唱乃至于传统的歌曲翻唱上实际上是常常存在的现象。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首歌曲的产生,往往涉及了诸多权利人,其著作权体系是较为复杂的,具体而言,可能包含如下权利主体和内容:

  • 该歌曲词曲作者的著作权;
  • 该歌曲演唱者的作为表演者的权利;
  • 相关唱片公司、音乐公司的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因此, 一个翻唱行为要合法化,理想情况下需要取得前述所有权利人的许可,否则根据具体的情况,其翻唱行为极有可能侵犯前述主体的相应权利,从而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是 AI 翻唱,也受到了此种规则的限制。当然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翻唱作品仅仅只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翻唱,那么就可以不经相关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但这种使用方式也要切记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作为翻唱界的「新瓶」,AI 翻唱有其特殊性。许多创作者为了追求效果,往往会使用明星的声线进行创作,从而使得明星翻唱成为了主流。

但这其中也有着不小的侵权风险。事实上,使用他人声音翻唱歌曲是需要其本人授权的。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而对肖像权而言,《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对于声音,根据前述规定可知,未经声音所有人同意,其他人也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声音所有人的声音。据此,使用某一自然人声音翻唱歌曲当然需要本人授权。

写在最后

尽管类似的侵权案件尚未大规模发生,但 AI 技术所引发的种种法律风险已经值得大家警惕。我们并不反对 AI 技术的大量应用,这确实提高了生产效率,也带给了人们想象实现的空间。但同时也应当仔细审视其中的风险,尤其是著作权风险,从源头上防止侵权行为的出现,从而塑造和谐干净的互联网环境,推动社会进步。

评论

所有评论

推荐阅读

  • 现货黄金失守4900美元

    现货黄金回落至4900美元/盎司下方,日内跌1.78%。

  • 菲律宾数字银行 Maya 正在探索在美国进行 IPO

    菲律宾数字银行 Maya 正在探索在美国进行首次公开募股 (IPO),计划融资高达 10 亿美元。该公司目前正与顾问合作推进这一交易。Maya 持有菲律宾中央银行颁发的数字银行牌照,通过其应用程序提供储蓄账户、消费贷款、支付和商户服务。除核心银行业务外,Maya 还在受监管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框架下提供应用内加密货币交易服务。选择美国市场上市可能为 Maya 提供更深层次的资本池和更广泛的机构投资者基础。当地观察人士表示,投资者将权衡该公司的银行基本面与其加密业务合规性。

  • Vitalik:无需价值观认同,任何人都可自由使用以太坊

    以太坊联合创始人 Vitalik Buterin 在 X 平台发文表示,用户无需认同其对应用形态、DeFi、隐私支付、AI 等观点,都可以自由使用以太坊。以太坊作为去中心化协议,应保持无需许可与抗审查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不能对应用进行价值判断和公开批评,中立性应属于协议层,而个人与社区需要明确表达自身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与价值观一致的生态,同时接受以太坊会被不同理念以不同方式使用。

  • 特朗普:我将间接参与伊朗谈判;伊朗想达成协议

    美国总统特朗普:正准备前往华盛顿,即将在空军一号上举行新闻发布会。我将间接参与伊朗谈判;伊朗想达成协议。

  • 香港监管机构将Victory Fintech列入获准交易平台名单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周五发布公告称,已将另一家公司列入其正式获得牌照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名单。

  • Zhu Su:加密货币未来几年可能将显著跑赢美股七巨头

    三箭资本联合创始人Zhu Su发文表示,未来几年加密货币可能将显著跑赢美股七巨头(Mag7)。

  • 本周美国以太坊现货ETF累计净流出1.612亿美元

    据Farside监测数据,本周美国以太坊现货ETF累计净流出1.612亿美元。

  • YesGo携手港娱国际旗下“招财熊猫”,共拓链上商业新零售场景

    2026年2月13日,香港——全球首个链上原生商业协议YesGo今日宣布与港娱国际控股有限公司(HK.08291) 旗下新零售品牌“招财熊猫”达成战略合作。

  • BTC跌破66000美元

    行情显示,BTC跌破66000美元,现报65996.42美元,24小时跌幅达到2.35%,行情波动较大,请做好风险控制。

  • Yuga Labs系列NFT回暖,BAKC地板价24小时涨超24%

    据 Blur 行情数据,Yuga Labs 旗下系列 NFT 地板价回暖,其中: BAYC 地板价现报 12.38 ETH,24 小时涨幅 9.37%; MAYC 地板价现报 2.14 ETH,24 小时涨幅 18.4%; BAKC 地板价现报 0.38 ETH,24 小时涨幅 24.35%; Otherside Koda 地板价现报 0.99 ETH,24 小时涨幅 23.91%。 行情波动较大,请做好风险控制。